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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0-08-05 17:11:00   浏览次数:5879
  1、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电话或当面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等工作,应建立责任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2、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3、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必需,并经本委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
  4、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对检举、控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如确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以及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镇江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5、信访工作人员和被检举、控告人是近亲属或有利益关系的,以及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6、检举、控告材料,信访调查材料以及奖励举报人有关材料等要及时归档,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7、对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