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镇局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2-05-23 14:59:00 浏览次数:66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等党内法规,参照镇江市委《关于建立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局级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在职镇局级领导干部。
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垂直管理单位的局级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类建档管理。
市委管理的镇局级领导干部,由市纪委负责建档管理。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实事求是、全面准确、依纪依法、规范安全。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奖惩情况;
(三)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情况;
(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五)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六)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情况;
(七)诫勉谈话、函询情况;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九)信访核查情况;
(十)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十一)其它资料。
第六条 廉政档案信息的采集:
市纪委根据建档要求,制作相关的登记表,分别由以下对象负责填报:
(一)建档对象本人填报:《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奖惩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登记表》;
(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函询后,分别填报《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
(三)市纪委有关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填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暨民主测评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信访核查情况登记表》;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填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 廉政档案资料的移送:
(一)建档对象本人填报的有关表格,由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收集,及时移送市纪委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奖惩情况登记表》为一次性申报,如情况发生变化需及时重新填报;《领导干部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登记表》以及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按年度上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登记表》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
(二)市纪委各职能室负责填报的有关表格,应按照时限要求移送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暨民主测评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登记表》按年度填报;《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信访核查情况登记表》应及时填报;
(三)市委组织部门负责填报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应在诫勉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移送市纪委廉政档案管理部门;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填报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应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连同该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时移送市纪委廉政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条 建档对象本人填写或提供的纸质资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加盖印章方可移送;由相关组织填写或提供的纸质资料,要在资料上载明出处和时间,并加盖印章方可移送。
第九条 新提拔的镇局级领导干部,应当自任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需要由本人填报的廉政档案资料通过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市纪委。市纪委应当在资料报来之日起15日内,建立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十条 廉政档案主要运用于:
(一)为领导干部的考察、推荐、任用等,提供廉政情况的有关鉴定意见;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三)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提供廉政情况的有关意见;
(四)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以及实施责任追究等提供相关情况;
(五)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强化监督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号的管理制度,每名镇局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编码终身使用,不因工作调动而变更。
第十二条 市纪委负责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廉政档案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所载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各建档对象和有关单位向市纪委报送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应随报相应的电子版。
第十四条 廉政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按照秘密级资料进行传送、存档及管理。建立廉政档案查阅专人审批制度,需调阅、查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必须由查阅单位出具介绍信,并经市纪委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或泄露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中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过程中,如有虚报瞒报、失密泄密、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督促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档单位必须对廉政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因管理不当造成廉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身故或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局级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奖惩情况登记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情况登记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及兼职持股情况报告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住房情况报告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婚姻变化情况报告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情况报告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报告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报告表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其他从业情况或无工作单位在“备注”中说明。
2、配偶离退休的需在“从业情况”中说明,如再次从业的需如实填报。
3、“配偶、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情况”及“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栏中登记同财共居、共同生活的子女从业情况。
镇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变更情况报告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其他重大事项报告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登记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暨民主测评情况登记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情况登记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登记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信访核查情况登记表
镇局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