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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工作的检查办法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0-12-05 14:57:00   浏览次数:6380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的实施意见》(扬发〔2009〕24号)和《关于全面推进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建设的工作意见》(扬发〔2010〕18号)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建设的扎实推进,加快构建全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特制定本检查办法。
  一、检查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1.组织是否健全。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分工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科室具体落实,纪检监察组织监督协调。
  2.领导是否重视。将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建设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重点工作,年初认真研究部署,主要领导每季度听取一次工作报告,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析研究,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总结。
  3.推进是否有序。各单位特别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除认真落实市纪委、监察局与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层干部选拔、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等三项共性权力节点监控办法外,还要在2009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进本单位的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建设,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重要权力节点监控的制度规定。
  (二)重要权力节点排查情况
  1.权力排查是否全面。要围绕人、财、物、事等方面,全面排查权力事项,梳理权力行使依据,制定权力行使流程图,并予以公示。
  2.节点查找是否科学。要通过权力行使岗位人员自查、群众评议、民主生活会提议、领导点评等形式,认真查找重要权力节点。
  (三)权力节点监控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1.监控措施是否合理。根据查找的重要权力节点,认真研究,从民主监督、领导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等方面,合理设置监控方式,制定监控办法,并根据节点监控办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
  2.监控措施落实是否到位。严格按照监控办法的要求,根据监控的类型和方式,逐项抓好监控措施的落实,及时做好报告、备案和公开等工作。
  3.监控措施是否有效。从信访情况、违纪违法案件发生情况以及本单位干部职工、行政相对人的满意度等,分析被检查单位监控措施设置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检查办法
  (一)单位互查。组织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相互检查,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单位互查每年组织一次。
  (二)案例抽查。每年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其他工作检查,开展随机案例抽查,重点检查各单位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点检查。通过群众举报、案件检查和工作发现等渠道,针对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结果运用
  (一)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将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建设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接受党员干部和社会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各单位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并与绩效工资、评先评优等挂钩。
  (二)工作整改的重要途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发出整改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确保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建设扎实推进。
  (三)问责追究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违反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行为的问责办法(试行)》(扬发〔2009〕43号)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条款,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四、组织实施
本检查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检查方式,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各镇(区)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各单位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扬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扬中市监察局
201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