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留置“第一案”宣判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8-09-13 15:33:00 浏览次数:7741
13日下午,扬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扬中市民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刘俊受贿罪一案。此案系扬中市监委成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间,刘俊利用其担任扬中市委办副主任、农办副主任、主任和市水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农村工作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代理、资金拨付和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3.22万元。案发后,刘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且在本案审理之前退清全部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案于开庭当日公开宣判,刘俊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
5月23日,扬中市监委依法对刘俊采取留置措施,调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8月29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向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扬中市监委收集的证据均被法院采信,标志着扬中市留置“第一案”顺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