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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信访协调通报和督查反馈机制的办法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2-05-23 17:14:00   浏览次数:709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信访资源,着力加强各执纪执法部门,尤其是涉信涉访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钝化矛盾,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民为本,依法行政,依法治访,在确保各部门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纪检监察机关与信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监督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密切协作,共同接、处信访问题的运作模式,提高信访办理的整体效能,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第四条  信访协调工作在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纪委、政法委、法院、检察、公安、监察、信访、财政、审计、税务、工商、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市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为联络员。协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信访工作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排查、处理各类疑难信访问题;协调查处涉及党员干部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协调研究落实上级和市委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批示精神的措施。
  第五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信访协调工作,促进信访协调工作的制度化、正常化,真正实现信访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互动、疑难共解,现建立信访协调通报四项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交流通报信访收接和处理的情况,认真梳理、分析信访引发的深层次成因及规律,拿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落实可行性措施,藉以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信访。
  (二)重要信访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办信访的过程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重要、疑难信访,尤其是一些群体访、越级访、非正常上访等,应及时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共同分析、研究和商讨工作方案,及时协调和解决信访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信访,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检察等部门通报,确保查纠及时、处理到位,切实维护法律和党纪条规的严肃性。
  (三)突发信访专题会商制度。对突发性的重要信访,以及对市委领导或上级交办的需及办的信访,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内召开突发信访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部署解决方案,落实应急措施,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和分工,形成快速反应、合力出击的工作格局。
  (四)无理信访集中稳控制度。重要、敏感时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重点信访老户的政策和法制宣传,引导其依法信访;对执意非正常信访人员,切实落实稳控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市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组织协调职责,负责抓好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研究、部署的各项具体事项的落实。各成员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
  (一)市纪委在市信访部门设立督察室,负责信访办理效能监察工作。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的重点疑难信访和突发性事件,由市纪委、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局联合督办,定期下发督查情况通报。
  (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信访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规范办结各类信访;对于上级交办、转办和市领导批办的重要疑难信访,要及时将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信访部门和市纪委报告和反馈。
  (三)对违反《信访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问题,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纪委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具体事项的联络,按要求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移送工作,每半年向市纪委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第八条  对协同办理的各类信访问题,各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向外发布任何消息,以及在新闻媒体上报道。确需宣传报道的,应征得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同意,完善手续,统一口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