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
信息来源:清廉镇江网站 发布时间:2021-02-01 16:18:00 浏览次数:36086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按照《关于深化镇江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定位
1.市属国有企业纪委在市纪委和企业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市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等在向企业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市纪委报告。市监委派驻企业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受市纪委监委的直接领导,对市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2.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纪律检查职责,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协助企业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监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3.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直属企业(单位)纪检机构的领导,指导、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单位)纪检机构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二、监督检查
4.突出政治监督要求,重点围绕企业党委落实“两个维护”情况,加强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以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企业政治生态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市纪委监委。
5.督促推动企业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企业党委定期会商、及时通报重要情况,经常与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沟通意见,向企业党委提出工作建议,协助企业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1 次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企业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做好履责记实工作。
6.坚持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深入开展“嵌入式”监督。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参加会议、听取汇报、履责记实、查阅资料、专项检查、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分析问题线索综合情况、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重在发现问题。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逐一反馈,并提出工作要求,督促整改落实。
7.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企业党委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列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会议、专业委员会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其他负责人可以列席有关会议。对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在会议研究过程中,树立“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以及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及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8.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发现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并督促纠正;对领导班子成员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等情况,及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对企业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形成专题报告,每年年底报送市纪委监委。
9.加强对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反映的一般性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线索,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谈话函询。
10.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约谈工作。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定期约谈直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持续压实主体责任;经常约谈直属企业(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了解直属企业(单位)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和纪检机构履职等情况。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实现约谈“全覆盖”。
11.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述责述廉。直属企业(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1 次工作,年底前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根据安排进行述责述廉。
12.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健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督查机制,严肃整治“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落实“越往后执纪越严”和“一案双查”要求,对党的十九大之后顶风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13.协助企业党委做好市委巡察相关配合工作,向市委巡察组专题汇报纪检监察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情况。督促企业党委落实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配合市委巡察机构、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开展巡察整改督查和评估工作。
14.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每年选取若干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明确专人常态化研究国有企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对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检查评估,督促企业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
15.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企业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规定就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及时建立健全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16.推动企业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组长,召集企业财务、组织人事、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党建等部门定期沟通情况,及时通报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信息系统数据等材料,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力量。
17.强化监督成果运用,综合运用专项治理、督查督办、问责追责、通报曝光等方式,提升监督权威和刚性。对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察监督、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督查清单,对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成效评估。
三、问题线索处置
18.收到反映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径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反映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及巡视巡察、审计等其他渠道来源的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办理;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径送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企业领导干部被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送情况。
19.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反映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综合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全程登记备查,实行集体研究,办理意见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定期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进行检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提高问题线索处置的水平和质量。
20. 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备案;需要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拟定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审核后实施。其中,对反映企业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加大对谈话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检查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的情况,通报谈话函询中的不忠诚、不老实行为。
21.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拟予以了结或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或组织处理的,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审核后实施;拟立案审查调查的,报经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同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审核。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方案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审查调查
22.根据市纪委监委安排,协助初步核实反映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协助审查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
23.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企业监察对象涉嫌一般职务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对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程序提交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其他人员可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所在市、区纪委监委沟通协商一致后,由市、区纪委监委进行管辖,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做好协助配合。
24.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和工作需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建立措施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审查调查安全,每季度向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送措施使用情况。措施使用参照江苏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体系有关规定执行。
25.根据《关于实行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的办法(试行)》(苏纪办发〔2018〕18 号)精神,和《镇江市纪委监委关于实行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的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健全案件主办人制度,进一步落实办案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审查调查力量不足的,可向市纪委监委提出申请,从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专业人才库中安排人员协助。不具备一般性审查调查谈话室条件,需审查谈话和重要调查谈话场所安排的,可向市纪委监委提出,经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落实。
26.加强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市、区纪委监委和有关单位协作配合。对工作地点在异地、干部管理权限在企业的案件,一般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所在地县区纪委监委联合办理。市、区纪委监委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五、案件审理
27.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落实案件审理主体责任,坚持“凡案必审”“查审分离”。根据《关于实行案件主审人制度的办法(试行)》(苏纪办发〔2018〕29 号)精神,建立健全案件主审人制度,强化主审人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机制,以责任制倒逼案件质量的提升。坚持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基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提出处理意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8.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基本程序,建立健全内部审理工作流程,落实审理组审理、审理谈话、集体审议、报批报备等制度,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涉案财物处置等进行全面审理。对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必须向市纪委监委备案,其他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案件审理室报备。案件审理室加强对查办案件质量的评查,形成问题清单并通报反馈,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29.做实做细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加强与企业党委的协调配合,注重对受处分人的思想教育,严格落实《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指引》(苏纪办〔2019〕71 号)相关要求。
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企业党委报告、台账管理、回访教育、执行情况报告及专项检查等制度,提高处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问责处置
30.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市委、市纪委监委问责制度规定,需要给予问责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或向市纪委监委、企业党委提出问责建议,重在压实责任。
31.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坚持“一案双查”,在查清有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查清“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按规定程序实施问责。
32.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予公开。企业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每半年分析 1次问责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33.根据监督结果,对企业及直属企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按照程序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其中,向企业本级提出建议的,应当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经过批准后,以市纪委监委名义作出;向直属企业(单位)提出建议的,经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后,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名义作出。
七、工作机制
34.企业党委对加强企业纪检组织体系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将纪检组织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合理设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内设机构和相应职位,配齐配强干部,将纪检监察岗位作为企业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渠道。
35.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认真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能,督促企业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一心一意干纪检监察工作,不得分管其他工作。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应当认真履职,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或者对该问责不问责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36.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直属企业(单位)纪检工作例会,学习传达上级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党支部纪检委员座谈会,了解纪检委员履职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兼职纪检委员岗位职责,制定责任清单、履职清单,加强督促和考核,确保兼职纪检委员从事纪检工作不少于岗位工作总量的三分之一。
37.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加强对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保障、服务、检查和督促,建立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政治生态、办案协作等机制,及时通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问题以及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情况。落实全员培训要求,加大对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跟班锻炼、案例教学、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练兵活动。
38.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每季度至少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1 次工作。市纪委监委对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履职情况开展季度督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一个季度内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没有实际工作的,要向市纪委监委作出书面说明。市纪委监委每年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向市委组织部和企业党委通报,作为评价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9.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立案处理、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实施问责等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市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上述情况。
40.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