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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8-03-13 16:06:00   浏览次数:5332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一、充分认识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的重大意义
  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精神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作出战略部署,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总结改革实践经验,提炼为制度成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特别是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作出的重大调整,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保证。
  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迫切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这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关乎我们能否跳出历史周期率。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提供了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提炼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使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深入理解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与内涵
  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修改后的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专责对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同纪委合署办公,既是党的机构,又是国家机构,实现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同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监察委员会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修改后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这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基本构成要素。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各级纪委监委通过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推动监督监察常规化、常态化,强化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监察委员会既要接受党的领导,也要接受人大监督。修改后的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委同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首先必须始终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始终坚持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中央监督,这是最重要的。地方党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定期主持分析反腐败形势,对日常监督、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纪检监察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草案也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以及提出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方式。
  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和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修改后的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使调查权限,是依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补充侦查。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同审计、公安以及安监、质检、食药监等执法部门也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联系。在宪法中对这种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可确保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并受到严格监督。
  三、以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
  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探索构建权威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惩治腐败的效率,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治理效能。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强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等的工作衔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要实现人员力量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高度融合,优化配置人员、科学定岗定责,做到人岗相适、各展所长,融为一体、优势互补。要拓展深化国家监察职能,向派驻机构和乡镇街道延伸,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既要立足当前出台相关制度规范,确保工作顺畅运行;又要着眼长远强化制度建设,结合实践逐步完善,不断释放制度效能。
  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身约束上要严之又严。监察委员会要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发挥干部监督机构作用,探索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机构分设,严格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