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理解监察体制改革,要抓住四个关键词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7-10-26 11:22:00 浏览次数:5107
10月26日上午10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新闻发言人在梅地亚宾馆二层新闻发布厅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解读十九大报告,并回答记者提问。
针对“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是否意味着纪委的权力进一步扩大”的问题,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表示,这绝不意味着纪委和监委权力的扩大,只能意味着纪委和监委的责任大了,担当要更大。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我学习这个报告,理解有四个关键词得抓住。
第一个关键词合署办公。1993年,中国共产党就做出了一个形势判断: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巡视工作五年规划的时候提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严峻加上“复杂”是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一语中的的精准概括。形势决定任务。1993年依据当时形势党中央做出决策,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把分散的反腐败力量集合起来,由中央纪委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由中央纪委对党中央全面负责,这叫合署办公。
这次同样还是基于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总书记在报告中要求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24年过去了,实践、历史都充分证明,党中央要求合署办公的决策是英明的、正确的,反腐败九龙治水不行,必须把拳头攥起来。这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攥成拳头。改革的本质是组织和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就是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这是什么?总书记讲,这就是中国的反腐败机构。制度创新就是制定国家监察法,这是中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之一。
第二个关键词就是职责权限。总书记在报告中强调,要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这几个字有着深刻而丰富的内涵,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因此,正在制定起草的国家监察法将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以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权限。
第三个关键词是调查手段。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山西、浙江三个地方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赋予了12项调查措施,都没有扩大权力,都是实践中实际使用又比较成熟的权限。可以分两类:第一类就是现行的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和权限,现在规定的是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手段。从全国人大去年的试点决定看,未来要把它修改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这样一些手段,都是现有手段。第二就是把纪委实际使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写入法律。这样完善调查手段,把所有的调查手段法治化。同时法学界关注一个问题,技术侦查怎么办?技术侦查仍然按照现有规定,由严格的审批程序决定以后,交有关部门实施,监委不重复、不替代。
第四个关键词是留置调查。这回有一个词,用“留置”取代“两规”。“两规”是1994年的一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总书记2013年参加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时,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它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因此就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法,调查也就不能等同于侦查,所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这种违法犯罪的调查。所以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都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乃至于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保障等等都会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