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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贯彻《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将成常态

信息来源: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2017-04-01 16:19:00   浏览次数:4398
  省委今天正式发布《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深入落实中央要求,积极融入江苏实践,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严肃开展党的问责工作,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常态。
  “问责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实施办法细化明确了问责权限、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共22条,为加强我省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让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倒逼责任落实和压力传导。”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蒋卓庆说。
  实施办法明确,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职责权限分级负责,实行“一案双查”。党组织受到问责处理的,应根据履责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错误决策由集体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个人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对哪些情形应予以问责?主要包括4类: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
  问责情形如何量化?实施办法将《问责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突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问责导向和问题导向——
  可以从轻问责的情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成效明显。
  应从重问责的情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对职责范围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发生窝案、串案。
  应终身问责的情形: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严肃问责。
  实施办法明确,党组织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或收到问责事由、问责建议,应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党委(党组)可根据问题性质或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或下级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度,可进行问责调查。
  问责过程中,需采取纪律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由纪委(纪检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需采取组织调查或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的,由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党委(党组)批准后执行;需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执行。对于事实清楚,仅需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可简化问责调查程序,直接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按照时限要求,受到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作出书面检讨。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问责决定机关。
  为强化问责的震慑效果,我省在《问责条例》基础上增加了相关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有关党组织应将问责情况通报组织部门,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相应手续。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资格。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我省将分级建立问责案例库和通报曝光媒体平台。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在媒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