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官员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发布时间:2016-07-13 11:08:00 浏览次数:20222
经中央批准,中央第十轮巡视将对32个单位党组织开展专项巡视,同时对天津、江西、河南、湖北等4个省市进行“回头看”。近期,中央巡视组陆续进驻相关单位并召开动员会。
在中央持续高压反腐状态下,中纪委对一些落马官员的通报措辞,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对抗组织审查”就是其中之一。6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文回复如何认定处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有哪些落马官员曾对抗组织审查?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统计,201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通告中,有43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的表述。截至2016年上半年,这一数据就达54例。
“大老虎”对抗组织审查占比大
2014年9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了对中央网信办副局级干部高剑云(原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五局副局长)的查处结果。这是十八大后,在查处通报中首次出现“对抗组织调查”表述。
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表示,“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纳入依规惩处的重点内容”。
“‘对抗组织审查’是2015年以来比较新鲜的一个说法,但并不是一个新的现象,在查处腐败官员的过程中一直都存在,一些官员怀有侥幸心理,企图蒙骗过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
从2015年的通报来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的表述上半年仅有5例,另38起均集中出现在2015年下半年的通报中。2016年,这一表述在通报中密集出现,截至2016年上半年,就达54例(其中53例表述为“对抗组织审查”),超过去年总和。从这些被通报的落马官员的级别上来看,“大老虎”的数量“可观”,2015年中有14人为省部级官员,占33%;2016年上半年,省部级官员亦有12人,占22%。
其中,2015年10月,在对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的通报提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2016年1月5日,对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的通报提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长期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
今年为何数量飙升?
从通报中“对抗组织审查”的官员数量上来看,今年上半年与去年相比呈现“飙升”的态势。上半年通报最多的2月份,达到16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抗组织审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官员与利益相关人员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另一种就是给审查人员施加压力。
“一方面,很多官员在被审查的时候想尽办法隐藏赃款或者串供,试图逃避调查和问责;另一方面,一些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那些利益相关的人会帮他隐瞒信息,殊不知很多时候那些人一旦被抓了首先就会把他供出来。”庄德水说。
此外,庄德水还表示,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年1月份开始正式实施,很多党员干部对纪律审查这一条的适用还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不少人认为还可以把赃款藏起来或者蒙混过关规避调查,其实是对纪律规定的内容理解不深。这样的很多行为都属于对抗组织调查。”
据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微信公号“人民日报政文”报道,有纪委负责纪律审查的同志表示,每名被组织调查的党员干部刚一接受调查,组织上首先给他准备的就是一本党章,让其对照党章,好好思考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到底有没有遵照党章去履行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纪律检查部门在调查这名干部时,还是将其作为一名党员来对待的,作为组织中的一分子,这名干部自然有义务按照组织的章程和规定,将自己的有关情况如实向组织作出报告,不得有所隐瞒。也正因如此,那些设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明显是违背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按照党的章程和纪律,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如何认定“对抗组织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那么,在执行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如何把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指出了四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定性问题。新旧条例有个演变过程,如果被审查人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认定;如果其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发生或延续至2016年1月1日后,对该行为应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第二,关于如何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时间节点。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比如被审查人在收受他人钱款后,为防备日后可能被组织查处,与送钱人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这种行为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第三,关于干扰巡视工作能否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问题。该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为防止组织发现其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因此在本质上也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依据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相应党纪处分。
第四,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和党员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区别问题。被审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应该认真听取;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但经思想教育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问题的,也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对抗组织审查,都有啥花样?
串供、转移赃款
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安徽省委巡视组原副组长方克友,为掩盖多起违纪事实真相,与多人串通,编造虚假还款协议和催款、承诺还款手机短信,统一口径,对抗组织审查。
伪造证据
山西太原市阳曲县委原书记吕荣,当地纪委在已经掌握其严重违纪问题的情况下曾多次找其谈话,希望唤醒其党性观念和党规党纪意识,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但吕荣始终对组织的挽救不以为然,仍心存侥幸、执迷不悟,甚至通过串通造假、转移赃款、伪造证据等手段,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妄图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打击报复举报人
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石力,订立攻守同盟,销毁书证物证,伪造拒贿材料,严重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特别是,利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职权,采取非法手段对被其所“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唆使涉案人到纪检机关缠访、闹访。
案发前“模拟情景”,研究对策
江西省纪委一位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透露,有的官员在省纪委对其有关问题进行初核时数次找人串供,甚至专门模拟纪委问话;有的在案发前与从事公检法工作的亲属共同研究纪委的办案方法;还有的在听到省纪委要调查他的风声后,四处打探消息、托人说情,当办案人员将其带离办公室时,从办公桌上还发现了写有他自认为会影响办案的人员姓名和电话的字条。(来源:中国经济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