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制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6-10-11 15:59:00 浏览次数:438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上级相关规定精神,市检察院以开展违规吃请和公款吃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制定出台《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该院公务接待行为。
一是严格接待程序。接待用餐以来访公函为依据,参与接待的科室必须凭公函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接待时,对能够合并的尽量合并,由行装科进行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公务活动项目、人数、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二是严格接待标准。公务接待不做与公务无关的安排。接待中只提供工作餐,工作餐只供应家常菜,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三是严格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包括公务活动说明、公务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财务部门从严把关,并将公务接待费用单独列支。该规定执行两个月以来,该院共计公务接待8次,接待费用仅支出1500元,接待次数和接待费用与上两个月相比分别下降了33%和70%。
该规定分别从接待原则、接待范围、接待程序、接待标准作出进一步规范,使得该院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务接待规范性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成立监督检查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该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