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须知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3-05-09 17:17:00 浏览次数:6677
1、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受理检举、控告、批评、建议和申诉,提供案件线索和信访信息,交办、督办、直接查办信访案件,实施信访监督,以及依纪依法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举报问题等有关活动的总称。
2、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为领导和上级机关正确决策服务,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3、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按照党章、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的问题。(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3)民主集中制同领导负责制相结合。(4)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7)民主、公开、公正、诚信办理信访举报。(8)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责任追究制。
4、信访举报的受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条件成熟的可入驻人民来访接待中心);配备专线举报电话(须配置来电显示和录音功能)、传真机,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统一使用12388号码;开通举报网站;在适当地点设立举报箱,积极倡导绿色邮政。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属实名举报,并实行优先办理。
5、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控告。(2)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3)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4)行政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述,以及纪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咨询等。(6)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举报事项。
6、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对象: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对象:本机关党员、党组织和干部,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本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纪委工作人员。
7、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接信访举报的管辖:(1)对收接的涉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象的信访举报问题,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或上级机关交办时可以直接处理。(2)对收接的涉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象的信访举报问题,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3)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纪检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
8、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予等级,不予受理,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9、信访件办理期限。一般信访件应在1-3个月内办结,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较为复杂的信访件应向上级纪检部门请示后相应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办结。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