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扬中市纪委、扬中市监察局优质信访举报件评审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5-10-09 10:12:00 浏览次数:506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举报件办理工作,切实提高群众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对象:各镇(街、区)纪(工)委、监察室和市级机关各部门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办理的所有信访举报件。
第三条 评审原则:注重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注重查办件的社会影响;注重信访举报件分析、研判的水平;注重社会稳定、矛盾化解的能力;注重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效果。
第四条 评审的总体标准:符合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案结事了,社会效果好的高质量信访举报件。具体是:
(一)调查报告规范、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二)举报材料上的主要内容或交办要求逐一查实;
(三)程序合法,按期办结,案结事了,无重复信访;
(四)调查笔录清晰、详细、全面;
(五)文书制作符合要求,格式正确;
(六)卷宗装订做到材料齐全,符合归档要求;
(七)信访举报件质量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符合以上七条标准的,评为优质信访举报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调查笔录规范;但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不够规范的信访举报件,评为合格信访举报件。在评审中发现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程序不规范,证据不充分,未逐一核实举报内容,调查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等其中一种情况的,评为不合格信访举报件。
第五条 评审方法:每年年底,各镇(街、区)纪(工)委、监察室及各部门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从查结的信访举报件中推选不同类型的信访举报件报市纪委信访室,参加优质信访举报件评选活动。同时,书面上报本部门、本单位信访举报件的总体办理情况。具体报送的数量为:各镇(街、区)推选2件;市级机关部门推选1-2件。市纪委将从上报的信访举报件中根据不同类型评审出6件优质信访举报件。
第六条 评审步骤:市纪委成立优质信访举报件评审小组,对照评审标准,对参评信访举报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以及文书、案卷装订等方面逐项进行评审打分,分别初定质量档次。对初定的优质信访举报件,由优质信访举报件评审小组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信访举报件评审结果纳入信访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相关信访举报件被评为优质的单位,在信访目标管理考核中予以加分。对不合格信访举报件,由优质信访举报件评审小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八条 评审中发现调查人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