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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市纪委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7-09-13 10:14:00   浏览次数:6785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现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委、镇江市委关于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相关精神,结合扬中实际,现就全面落实市纪委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落实市纪委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按照全面派驻、分类设置、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改革完善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增强派驻机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二、领导体制
  市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称为市纪委派驻第X纪检组,由市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市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三、职责权限
  (一)工作职责
  派驻机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真正体现党章对纪委的定位,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派驻机构监督重点对象是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股级干部,着力加强对被监督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主要工作职责是:
  1.督促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责任。督促被监督部门建立与派驻机构的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与工作例会等制度。检查被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2.负责被监督部门执纪审查工作。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被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被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股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并按规定对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受理对被监督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被监督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被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4.负责本派驻纪检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市委巡察机构做好巡察工作。
  5.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权限
  1.派驻机构成员参加或者列席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重要会议,对党内政治生活、“三重一大”、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会同被监督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审计报告、专项检查等材料。
  3.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被监督单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机构应当就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被监督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调查被监督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市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被监督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被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四、机构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关联性,以综合设置派驻纪检组为主,单独设置派驻纪检组为辅,设立11个派驻纪检组,其中10个为综合派驻纪检组、1个为单独派驻纪检组(市公安局),向51家党和国家机关实行派驻,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派驻纪检组共核定行政人员编制54名,每组4-6名。派驻纪检组为副科级建制,组长为副科职,副组长为正股职。派驻机构科级纪检监察员职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定、使用。具体设置和监督范围如下:
  1.市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委办公室、市委机要保密局、市总工会机关、共青团扬中市委员会机关、市妇女联合会机关、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市委党校7家单位。
  2.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市归侨侨眷联合会机关4家单位。
  3.市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委组织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编制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家单位。
  4.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史志办公室、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5家单位。
  5.市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档案局、市红十字会机关5家单位。
  6.市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委政法委员会机关、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6家单位。
  7.市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地震局、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6家单位。
  8.市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4家单位。
  9.市纪委派驻第九纪检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水利农机局5家单位。
  10.市纪委派驻第十纪检组
  负责综合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3家单位。
  11.市纪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组
  负责监督:市公安局。
  五、机构调整
  撤销18家市纪委派驻纪检机构,保留市委市级机关纪工委(更名为市纪委市级机关纪工委),撤销28家市监察局派驻监察机构,不再保留13家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撤销的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全部划转为派驻编制。对于未设置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或未核定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编制的,由市级编制部门参照省编委《关于<省纪委派驻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和<省纪委派驻机构职数配备方案>的批复》(苏编〔2017〕9号)相关规定,按照被监督单位机关编制数的一定比例划转为派驻编制,划转编制不足1名的按1名执行,由市纪委统筹调剂使用。
  六、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与市纪委的关系。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直接领导,协助、配合市纪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市纪委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派驻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
  (二)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组织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责任。派驻机构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再承担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被监督单位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机关纪委(未设机关纪委的由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下同)主要负责查处本部门股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派驻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与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形成执纪办案的合力。
  (三)派驻机构与市级机关纪工委的关系。派驻机构与市级机关纪工委都是市纪委派出的机构,工作上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市级机关纪工委领导市级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委的工作。派驻机构根据职责查办被监督单位有关案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涉及股级党员、干部时,指导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做好向市级机关纪工委报审工作。
  七、管理保障
  (一)加强业务管理。市纪委安排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等制度。指导派驻机构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等制度,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标准和程序。派驻机构发现或者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市纪委报告;市纪委职能部门对掌握的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如有必要可以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健全并落实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制度规定,加强对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办案纪律。
  (二)加强履职监督。完善市纪委负责同志约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制度、派驻机构向市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制度。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为重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被监督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干部管理。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系统内和纪检系统外产生。派驻纪检组组长由德才兼备、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善于监督的干部担任,一般应当交流任职。组长人选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组长担任一个被监督单位(不含综合监督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设党组(党委)的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在领导班子中的排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分管该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专门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并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市纪委统筹管理派驻机构编制、人员、职数,统筹安排派驻机构干部选调、使用、交流、培训、锻炼等工作。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纪律、作风和廉政情况等的监督。被监督单位可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本部门有关业务培训、挂职锻炼等事项。
  (四)加强工作协作。结合市级派驻机构实际,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协作机制,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组织跨部门交叉办案或联合办案,协作开展案件调查、案件审理,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提升纪律审查能力,增强监督执纪实效。
  (五)加强后勤保障。派驻机构的办公场所、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不含综合监督的其他单位)负责,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派驻机构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工资关系由市纪委负责管理,工资福利等享受同级同等待遇。其他综合监督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组织领导
  在市委和镇江市纪委领导下,市纪委全面负责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纪委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派驻机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派驻机构建设,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派驻机构要坚守责任担当,提高履职能力,在新的形势任务和体制机制下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确保派驻机构建设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