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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6-05-21 16:24:00   浏览次数:48925
扬中市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镇(街、区)纪(工)委、监察室,市级机关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以下统称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综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对所在(驻在)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三条  对所在(驻在)单位维护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督促党员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纪律意识,坚持挺纪在前。
  第四条  对所在(驻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在(驻在)单位党组织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层层传递压力。
  第五条  对所在(驻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对所在(驻在)单位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顶风违纪、隐形变异“四风”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所在(驻在)单位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所在(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了解监督领导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规定情况。
  第八条  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协助所在(驻在)单位党组织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会议;参加所在(驻在)单位党组织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法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在(驻在)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会议。
  第十条  通报重要情况
  (一)向所在(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与所在(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所在(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一)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工作计划,每年至少要与所在(驻在)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对所在(驻在)单位管理的新提拔、调整、任用的中层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强化纪律提醒。
  (三)发现所在(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无明显效果的,视情形对其实施约谈或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廉政鉴定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拟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前,出具廉政鉴定。
  第十三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
  监督所在(驻在)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督促指导所在(驻在)单位及下属单位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置机制以及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督查
  协助所在(驻在)单位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所在(驻在)单位中心工作的需要,开展专项督查或专项治理。
  第十五条  信访办理
  (一)受理对所在(驻在)单位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二)受理所在(驻在)单位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的申诉。
  (三)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交办件、转办件、督办件。
  (四)根据需要协助办理反映所在(驻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问题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执纪审查
  (一)审查所在(驻在)单位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相关情况同步报市纪委、监察局。
  (二)根据管理权限,给予所在(驻在)单位管理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问责追究
  督促所在(驻在)单位贯彻执行《镇江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对所在(驻在)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问责。坚持“一案双查”,使失责必问常态化。
  第十八条  重要情况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以下情况:所在(驻在)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所在(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和问题;所在(驻在)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收到反映所在(驻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线索的信访举报;发现所在(驻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审查所在(驻在)单位管理的内设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问题线索;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重要情况建议
  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按规定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所在(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市纪委、监察局发函要求所在(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与所在(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者由市纪委、监察局委托所在(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所在(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对反映所在(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工作保障
  (一)所在(驻在)单位党组织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为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有力工作保障,不得委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
  (二)所在(驻在)单位应确保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必须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纪检监察组织可协调所在(驻在)单位业务科室及下属单位参与有关工作,在实施重大复杂的专项督查、专项治理中,可提请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室支持配合。未专门设立监察室的单位,应明确专人在纪检组织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组织及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所在(驻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的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问题线索,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问题线索不及时组织审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审查问题线索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擅自对外泄露监督情况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因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