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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鼓励干事创业担当责任豁免办法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6-05-11 16:23:00   浏览次数:26945
  第一条  为着力提高各级干部谋划推动、落实改革的能力,引导干部树立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思想作风和担当精神,加快“强富美高”新扬中建设步伐,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使各级干部在本职岗位上能够做到大胆试、放心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豁免,是指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应当追究责任,但由于是改革创新、干事创业,非主观故意,并未谋取私利的,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对责任主体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政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单位科室站所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豁免的基本原则是:把在推进改革中因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鼓励支持创新、创业,宽容改革失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稳妥、依纪宽容的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以责任豁免:
  (一)上级交办的重点事项、重点工作必须完成的;
  (二)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进行的;
  (三)全力推进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顺利实施的;
  (四)维护全局利益和群众利益的;
  (五)有利于提速增效和方便群众办事的;
  (六)因先试先行造成不可预见后果的;
  (七)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九)主动挽回影响、损失的;
  (十)其他规定可以责任豁免的。
  第六条  经认定给予责任豁免的,根据具体事项按以下条款给予责任豁免:
  (一)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评先评优中不作评比依据;
  (三)在干部提拔任用考察中免予一票否决;
  (四)应当给予问责追究的,不予以责任追究;
  (五)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不予以组织处理;
  (六)应当给予党政纪处理的,从轻合并处理。
  第七条  责任豁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当事部门、当事人应书面报告责任豁免事项,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受理,启动责任豁免程序;
  (二)核查。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当事部门、当事人提供的报告,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客观公正写出核查报告。
  (三)审定。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豁免建议,符合责任豁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责任豁免决定或建议。不符合责任豁免条件的,对当事部门、当事人给予答复。
  (四)存档。对当事部门、当事人实施责任豁免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决定,应及时报送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存档。
  第八条  垂直管理部门,受到上级机关责任追究,但符合本办法的,经申请后,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可为其出具书面责任豁免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